一、案件概况配资股票平台
• 审理法院: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• 案号:(2023) 浙 0106 民初 4193 号
• 判决日期:2023.8.24
二、案情简介
被继承人夫妇育有四名子女(本案原告三人、被告一人)。被继承人先后去世,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,遗留百余万元存款及一套建筑面积 170 余平方米的房屋。
父母生前的存款由被告保管,在一次家庭讨论中,被告提出平均分割存款,但原告之一提议暂缓,存款暂由被告以定期形式保管。后因分割事宜未能达成一致,三名原告起诉要求平均分割存款及利息;被告答辩同意分割存款,并反诉要求确认房屋继承份额(各占 1/4)且拍卖、变卖房屋后按份额分配价款。
原告认为被告关于房屋的请求应另行诉讼,且需等四名共有人到场才能处理房屋,不同意拍卖、变卖。
三、法院认为
1. 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分割房屋的请求可一并审理,原告 “一案一诉” 的主张不成立。
2. 被继承人无遗嘱,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,四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份额。
3. 关于存款:应按四人平均分割,原告三人共得 3/4,被告得 1/4 及相应利息。
4. 关于房屋:双方无法协商分割,房屋难以实物分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零四条,被告要求拍卖、变卖房屋并按份额分割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
四、判决结果
1.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名原告支付相应存款及利息(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);被告继承相应份额存款及利息。
2. 四名继承人对案涉房屋各享有 1/4 所有权,均有权申请拍卖、变卖房屋,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,原告三人得 3/4,被告得 1/4。
3.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三人负担大部分,被告负担小部分。
五、律师点评
本案是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,核心启示如下:
1. 遗嘱的重要性: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是纠纷的直接原因。提前订立遗嘱可明确遗产分配方式,减少亲属矛盾。
2. 法定继承的原则:无遗嘱时,第一顺序继承人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享有均等继承权,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。
3. 共有财产的分割:对于房屋等难以实物分割的财产,共有人协商不成时,可通过拍卖、变卖方式分割价款,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效益和公平的兼顾。
4. 房产在实践中的分割方式:
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、变卖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
亲属间处理遗产时,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,同时兼顾亲情与法律底线。这样修改后既保留了案件核心信息,又隐去了具体时间和金额,更符合隐私保护的需求。如果你还有其他调整想法,比如对某些表述进一步优化,欢迎随时告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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